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开征政策问答(二)
发布日期:2017-10-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分享:

5.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7. 为什么对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污种类、数量收取;产生的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按照超标声级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另外,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的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等法定责任,考虑在环境保护法中已明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处罚,所以,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未再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税。

8. 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 项或前5 项的污染物征税?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 项或前5 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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