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开征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7-10-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分享:

9.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2014 年9 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 年6 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 元和1.4 元,即在2003 年基础上上调1 倍。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大部分省份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有7 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北京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 倍;天津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一7倍;上海市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一6.5倍;江苏省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 倍;河北省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一5 倍;山东省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一5 倍;湖北省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一2 倍。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 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 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一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一11200 元。

10.《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了5 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11.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人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12.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 1 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 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对于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按照以下方法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三是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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