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一照一码
相关涉税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7-12-15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本溪市局 字体:[ ] 分享: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等文件要求,如果你单位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且还在使用15位税务登记号,请按如下提示办理。

一、如果你单位已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未到地税机关变更税务登记号码,我们将把您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税务登记号,请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变更三方协议、网报发行,并到数字证书服务公司办理变更。

二、如果你单位未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建议您速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之后按上述第一条提示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变更。

三、如果你单位已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事宜,请忽略本提示。

祝工作愉快!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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