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杠杆 建设美丽中国
鞍山市地税局总会计师于群就环境保护税开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杨芳 字体:[ ] 分享: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运用税收杠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与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种相比,环境保护税具有独特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其开征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近日鞍山市地税局总会计师于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环境保护税相关内容答疑解惑。

1、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2、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对其他污染物征税的可行性,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将相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列为征税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加强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设。

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程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5、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固体废物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6、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照前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7、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17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2018—2019年,我省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8、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哪些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9、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申报都做了哪些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10、环境保护税开征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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