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01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社保科 字体:[ ] 分享: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和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24号)和辽阳市政府《关于调整辽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市政发【2017】31号),从2017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缴纳;个人缴费基数部分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后,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个体工商业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在辽阳银行缴纳,由辽阳银行统一汇总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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