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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税局助推“一带一路”减轻中企负担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我国走出去企业也越来越多,而这些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7月,我们邀请到了鞍山市地税局货物和劳务处的同志,就这一话题与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17年07月06日 09:00 - 10:00
主题嘉宾: 嘉宾: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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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鞍山市地税局助推“一带一路”减轻中企负担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在线访谈的内容是国际税收协定。大家都知道,“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而这些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的安伟同志,就这一话题与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7-07-06 09:01:12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进行交流。[2017-07-06 09:02:15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带一路”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措施,应该说是我们网友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一带一路”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什么关系呢? [2017-07-06 09:04:00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已经三年了,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些企业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也开始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损失或高达数百亿。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性了解,在不知不觉中被执行了东道国的税法,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还有的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发生了税收争议,却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待遇、政府之间双边磋商机制等手段来维护自身税收权益。因此,充分了解国际税收协定对这些“走出去”的企业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了。[2017-07-06 09:05:00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现在,我们看到已经有网友进行在线提问了,让我们来具体回答网友们的提问吧。[2017-07-06 09:06:22 ]

[网友 游客]

请问究竟什么是税收协定呢?可以给我们详细解释一下吗?[2017-07-06 09:07:30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目前,我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署了该税收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经生效。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  [2017-07-06 09:08:20 ]

[网友 Iris]

税收协定对那些“走出去”的企业又有什么作用呢?[2017-07-06 09:09:58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税收协定对企业“走出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在中国和投资国就同一笔所得双重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是提供解决投资国税收争议的国内救济渠道。 [2017-07-06 09:11:14 ]

[网友 A思琪]

我们作为普通公民怎样才能获得税收协定的相关信息呢?[2017-07-06 09:13:30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目前,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协定相关信息: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进行查询;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进行咨询;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017-07-06 09:13:47 ]

[网友 游客]

那么,税收协定又是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呢?[2017-07-06 09:15:32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税收协定(包括税收安排)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2017-07-06 09:15:50 ]

[网友 译林]

请问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之间是如何抵免的?[2017-07-06 09:18:16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举个例子,假设我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持有俄罗斯企业股权,俄罗斯企业向我国企业分配100万元股息。根据俄罗斯国内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息,俄罗斯税务当局征税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因此,我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俄罗斯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1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纳税,即在俄罗斯至多缴纳10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我国税收抵免的范围。但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未在俄罗斯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5万元的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5万元税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 [2017-07-06 09:24:53 ]

[网友 熊猫Mandy]

请问现在有哪些经营模式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2017-07-06 09:27:22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共有六种经营模式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外提供劳务的;对外提供贷款的;还有对外出租机器设备、对外提供特许权的。[2017-07-06 09:27:56 ]

[网友 yunshang]

我们都知道企业纳税人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那么个人纳税人可不可以呢?都有哪些规定呢?[2017-07-06 09:32:59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个人纳税人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只要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都可以: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独立个人劳务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中国居民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的专业性劳务活动的(一般为自由职业者以独立身份所从事的专业性劳务活动。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独立活动),由中国征税。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来源国可以征税。来源国征税条件包括:

(1)固定基地标准,即从事劳务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且其所得归属于该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可以对归属于该国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183天停留标准,是指个人劳务者在有关期间(包括历年、会计年度、财政年度、纳税年度、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内在来源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且其所得是在该停留时间内取得的,来源国可以征税。

(3)支付条件标准,如由来源国居民支付或非来源国的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或负担的等标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都采用了固定基地标准,此外,还兼用183天标准、支付条件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受雇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中国居民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应在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征税。(不适用于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等特殊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

(1) 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

(3)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按照条款规定,中国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的免税待遇。协定规定的是给予一定条件的免税。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期,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免税,三年(或两年)后征税;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条件,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工作人员在来源国聘用期不超过三年(两年)的,予以免税,聘用期超过三年(或两年)的不予免税。

四、学生和实习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1)中国学生和实习人员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2)中国学生和实习人员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3)中国学生和实习人员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五、董事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将董事费的征税权赋予了董事所在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即新加坡居民如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而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的款项,无论该董事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董事职责,中国对此项所得有征税权。所谓“其他类似款项”包括个人以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实物福利,例如,股票期权、居所或交通工具、健康或人寿保险及俱乐部成员资格等。在董事会成员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下,公司居民国有权对构成董事费或类似性质报酬的股票期权利益征税,即使征税时该人已经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本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为例,以下简称中新协定)。

六、艺术家和运动员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有:新加坡的艺术家或运动员如在中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一般来说,艺术家活动应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演艺人员从事的活动;作为缔约国一方的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其名人效应,受邀到缔约国另一方为企业拍摄广告的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但不应把艺术家的范围扩大到随行的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运动员不限于传统体育项目的参加者(如赛跑、跳高、游泳运动员等),还包括如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及赛车等活动的运动员。 [2017-07-06 09:33:18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谢谢这位网友的热心参与,我们来看下一位网友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呢?[2017-07-06 09:43:23 ]

[网友 游客]

我想问一下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哪些程序性规定呢?[2017-07-06 09:44:26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2017-07-06 09:44:42 ]

[网友 小喵]

请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流程是怎样的?[2017-07-06 09:47:23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我们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和个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申请时企业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我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个人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我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017-07-06 09:47:37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我们来看下一位网友的提问。[2017-07-06 09:49:31 ]

[网友 晋]

我想知道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受理范围。[2017-07-06 09:50:21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7-07-06 09:50:39 ]

[网友 棒棒糖]

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时限吗?是怎么规定的?[2017-07-06 09:51:57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有时限的。原则上,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进行申请。[2017-07-06 09:52:09 ]

[网友 小Q]

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资料?[2017-07-06 09:53:40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出示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人身份证明,同时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申请证明。[2017-07-06 09:53:57 ]

[网友 游客]

刚才看到有网友提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问题,我想问下,那相互协商的后续程序又有哪些呢?[2017-07-06 09:55:18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国家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于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将通过受理机关与申请人联系补充材料或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开始谈判的,会在请求受理之日起的2年内达成相互协商。[2017-07-06 09:55:34 ]

[网友 游客]

除了以上内容,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2017-07-06 09:56:23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需要注意:一是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二是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三是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该结果的执行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时间限制。 [2017-07-06 09:56:36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来看看最后一位网友关心的问题。[2017-07-06 09:57:12 ]

[网友 淡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申请是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受理的?[2017-07-06 09:58:33 ]

[嘉宾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安伟]

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国内没有征收相同或相似税收的,省国家税务局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申请人依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且未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2017-07-06 09:58:44 ]

[主持人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在线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节目的最后要再次感谢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安伟同志的解答,也要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2017-07-06 09:59:29 ]